
公告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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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5]第035号
致: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侯秀如律师、熊志豪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在审阅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资料的过程中,已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
了《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6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星期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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