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594 证券简称:裕田霸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裕田
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
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公司的独立董事(如有)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出租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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