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594 证券简称:裕田霸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裕田霸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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