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0-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 ......1
声明事项 ......5
正文部分 ......8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8
《问询函》问题 1. 股权代持是否清理及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8
《问询函》问题 3. 公司经营合规性......86
《问询函》问题 4. 财务内控规范性及关联方核查充分性......139
《问询函》问题 11. 其他问题 ......173
《问询函》其他问题......226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22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228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228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28
四、发行人的设立......23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32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3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235
八、发行人的业务......23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9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5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6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63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63
十五、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和诚信情况......26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6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26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7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70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271
二十二、《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71
二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71
二十四、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日信高科”)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6 年 7 月 24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广东日信高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此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基
准日调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下称“报告期末”),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3 年、
2024 年、2025 年及 2026 年 1-6 月(下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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