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尚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3
第二部分 《问询函》回复 ...... 5
问题 1.关于控制权稳定性...... 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尚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尚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广东尚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研科技”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
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尚研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尚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尚研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本所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明确另有所指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此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报告期内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五、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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