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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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尔信”)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江阴市惠尔信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2、《关于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本次股票定向发行优先认购权的议案》;
3、《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和电子通讯投票方式进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 14:00 召开。非现场参会股东采用通讯方
式表决,通讯方式参会时间与现场会议时间相同。
(四)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或电子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共 5 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共 104,300,000 股,占惠尔信总股本的 59.60%。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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