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5
正文 ...... 7
问题 5:其他问题 ...... 7
一、关于陈良柱任职与持股情况 ......9
二、关于相关股东情况 ......28
三、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锐翔股份”或“锐翔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12 月 10 日,北交所出具了《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第二轮问询函》相关法律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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