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9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珠海锐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794610133P。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一路 200 号一楼 A 区。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19.1893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创新,以工匠精神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智
能制造解决方案,相互促进,共同成长。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
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通用设备修理;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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