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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28:34 股吧网页版
锐翔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580 证券简称:锐翔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 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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