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2025 年 8 月修
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要求,制定了《珠海锐翔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对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承诺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1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 个月内不得出售,并遵守其他减持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1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股份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三)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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