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公告编号:2025-123
证券代码:874578 证券简称:华宇电子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内部制度,我们作为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调整后的发行及上市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公告编号:2025-123
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发行及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 1-9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 1-9 月审阅报
告》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前述审阅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9 月期间的财务状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报告数据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5 年 1-9 月审阅报告的议案》。
池州华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军宁、谭庆、钱叶旺
2025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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