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证券代码:874576 证券简称:城市云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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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逐项审议制定、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6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骨干员工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持续提升,确保远期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激励,是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称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第三条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保障股东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结合,收益与贡献匹配;
(三)坚持依法规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员工、关键岗位员工以及需要奖励的为公司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被中国证监会或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直接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不满 36个月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或股转公司行政处罚未满 36 个月的;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的;
(五)最近五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公司认定其他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或损害本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或给本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员工。
第二章 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节 股权激励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行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会授权后,由董
事会履行授予的相关权利。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修订、审议激励计划,报股东会审议;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三)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
并对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监督。
第二节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九条 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十条 授予激励的模式:
(一)股权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股权激励计划总量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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