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证券代码:874576 证券简称:城市云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逐项审议制定、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以及其他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认定的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的,而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可获豁免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连)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连)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并应遵守有关关联(连)交易(或关连交易)的相关制度。
第八条 公司做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技术发展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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