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证券代码:874576 证券简称:城市云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联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逐项审议制定、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连)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股份上市地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城市云数据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确定关联(连)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连)董事和关联(连)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连)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三条(五)所有关联(连)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 A 章及其他相关章节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披露、申报、独立股东批准及豁免的规定。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关联(连)交易,减少和避免关联(连)交易。
第二章 关联(连)方和关联(连)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连)方是指公司的关联(连)法人和关联(连)自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公司的关联(连)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连)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连)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连)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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