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公告编号:2026-006
证券代码:874575 证券简称:华裕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华裕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2 月 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华裕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裕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资金如投向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或其他类型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不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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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委托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
是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
程序、业务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
个人账户进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次委托理财金额或未赎回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单次委托理财金额或未赎回的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审批权限以下的委托理财计划,具有审批权。
第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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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
序进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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