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编号:TCYJS2026H0291号
致: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胜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099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TCLG2025H105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5H161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25H2167”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TCYJS2026H008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以下简称“《落实意见函》”)要求,对《落实意见函》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指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1-6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末”指2025年6月30日。除非单独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 2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关于通过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主要情况;(2)发行人及子公司有效管控募集资金使用、防范利益输送、保护发行人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措施。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一、关于通过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主要情况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二、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六)向控股子公司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主要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年产11,000台(套)刺绣机机架建设项目’和年产33万套刺绣机零部件建设项目’将由发行人将募集资金分别借予控股子公司信胜机械和信顺精密的方式实施,由于上述募投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少数股东受自身资金实力所限,将不以同等条件提供借款。具体情况如下:
1、信胜机械、信顺精密少数股东的基本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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