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落实上市委
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
(以下简称“意见函”)已收悉。
按照贵所意见函的要求,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胜科技”)会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对意见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回复,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订,请予审核。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和名词释义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一致。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意见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意见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本回复报告若出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目 录
问题 1 ...... 4
问题 2 ...... 19
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存在“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
付款”情况的全部销售客户进一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与第三方关于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等约定及执行情况、付款方经常变化的原因、相关客户年外汇额度及对发行人的分配情况,进一步确认发行人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回复】
一、客户与第三方关于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等约定及执行情况、付款方经常变化的原因、相关客户年外汇额度及对发行人的分配情况
(一)存在“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情况的全部销售客户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巴基斯坦、摩洛哥、埃及、阿富汗、孟加拉国、伊朗等国家/地区的客户存在通过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以及中国外汇管理局编制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24)》,对处于外汇管制/限制地区且需通过第三方付款机构代为支付货款的客户,在实践中通常需委托当地金融市场的外汇兑换机构等渠道获取外汇并由其安排支付。报告期内,巴基斯坦、摩洛哥、埃及、阿富汗、孟加拉国、伊朗等国家/地区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限制,存在资金结算不便利、额度限制、周期长等问题,客户通过“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系基于其长期形成的外贸交易习惯、自身外汇管理和支付的需要,符合当地商业惯例和支付实践,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存在“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情况且通过该方式付款金额合计超过 100 万元的销售客户的第三方回款金额、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约定及执行情况、付款方变化原因、外汇额度等信息如下:
序 客户经 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金额 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等约定 外汇政策、客户年外汇额度情况
号 客户名称 营地址 2025 年 1- 及执行情况 付款方情况 [注 1]
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报告期内,巴基斯坦实行一定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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