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6]第 ZF063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贵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胜科技”)补充实施了若干检查程序,并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存在“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
付款”情况的全部销售客户进一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与第三方关于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等约定及执行情况、付款方经常变化的原因、相关客户年外汇额度及对发行人的分配情况,进一步确认发行人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回复】
公司信息:
一、客户与第三方关于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等约定及执行情况、付款方经常变化的原因、相关客户年外汇额度及对发行人的分配情况
(一)存在“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情况的全部销售客户的核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巴基斯坦、摩洛哥、埃及、阿富汗、孟加拉国、伊朗等国家/地区的客户存在通过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编制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以及中国外汇管理局编制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2024)》,对处于
外汇管制/限制地区且需通过第三方付款机构代为支付货款的客户,在实践中通常需委托当地金融市场的外汇兑换机构等渠道获取外汇并由其安排支付。报告期内,巴基斯坦、摩洛哥、埃及、阿富汗、孟加拉国、伊朗等国家/地区实行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限制,存在资金结算不便利、额度限制、周期长等问题,客户通过“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系基于其长期形成的外贸交易习惯、自身外汇管理和支付的需要,符合当地商业惯例和支付实践,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存在“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情况且通过该方式付款金额合计超过 100 万元的销售客户的第三方回款金额、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约定及执行情况、付款方变化原因、外汇额度等信息如下:
序 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金额 资金收付、业务费用等约定及 外汇政策、客户年外汇额度情况
客户名称 客户经营地址 付款方情况
号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执行情况 [注 1]
报告期内,巴基斯坦实行一定程度的外汇管制,相关政策主要受外汇储备
规模、国际货币基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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