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证券代码:874573 证券简称:信胜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信胜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控股子
公司诸暨信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信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主体,为进一步规范与前述控股子公司交易管理,明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 的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与相关董事、股东
第三条 为本制度制定和实施之目的,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诸暨
信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诸暨市信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董事”是指本人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董事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权益的董事(仅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有控股子公司权益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相关股东”是指本人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东
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控股子公司的权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仅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份间接持有控股子公司权益的除外)。
第三章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交易,是指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交易
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控股子公司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交易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不得利用交易输送利益。
第四章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的,应当在相关协议签署前
履行市场询价程序,相关报价供应商应当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且不得低于 3 家,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的最终定价应在询价结果最高值与最低值区间内且具备合理性、公允性,公司综合考虑交期、产品质量等事项决定。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拟实施与主营业务或日常性经营无关的交易
的,相关交易协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拟实施与主营业务或日常性经营相关的交易
的,需履行如下审议程序:
(一)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成交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担保除外),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相关董事应当根据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回避表决。
(二)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成交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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