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F499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贵所《关于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浙江信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信胜科技”)补充实施了若干检查程序,并对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问题 2.关于 LIBERTY 等客户销售增长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 LIBERTY 销售金额分
别为8,840.47万元、11,655.87万元、19,242.21万元和12,147.45万元,LIBERTY自身销售规模约为 1,500-3,500 万美元/年;向 M.RAMZAN 销售金额分别为
8,970.68 万元、5,090.86 万元、16,096.51 万元和 8,556.97 万元。(2)结合
海关总署统计数据、公司销售数据测算,LIBERTY 在印度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7%、9%和 9%,M.RAMZAN 及其关联方在巴基斯坦市场占有率分别约为 25%、27%和 20%。(3)报告期内发行人第三方回款中包含终端客户付款、具有跨境外汇支付能力的第三方付款等情况。(4)保荐机构对主要代理商、品牌商的终端客户执行实地走访等核查程序。
请发行人:(1)结合与 LIBERTY、M.RAMZAN 等境外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客
户自身历史沿革、品牌知名度、销售能力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相关客户销售增长的合理性;除发行人产品外,LIBERTY 是否还存在其他同类产品
供应商,是否主要销售发行人产品,是否为专门服务发行人设立。(2)说明相关客户市场占有率的来源依据或测算过程,相关客户市场占有率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结合与 LIBERTY、M.RAMZAN 等境外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客户自身
历史沿革、品牌知名度、销售能力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相关客户销售增长的合理性;除发行人产品外,LIBERTY 是否还存在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是否主要销售发行人产品,是否为专门服务发行人设立
(一)结合与 LIBERTY、M.RAMZAN 等境外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客户自
身历史沿革、品牌知名度、销售能力等,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相关客户销售增长的合理性
1、公司与 LIBERTY、M.RAMZAN 等境外主要客户合作历史、客户自身
历史沿革、品牌知名度、销售能力情况
(1)LIBERTY
①公司与客户合作历史
公司自 2005 年开始与 LIBERTY 实际控制人合作,合作初期其实际控制人
经营服装面料加工厂,系公司产品的使用厂商,因认可公司产品品质、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控制人于 2008 年设立 LIBERTY,并选择成为公司的品牌商。
②客户自身历史沿革
LIBERTY 于 2008 年在印度注册设立,设立时股份数量 1 万股,股权结构如
下:
股东名称[注]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Madhuriben Dilipbhai Lathiya 3,900 39.00%
Pareshbhai Jadavbhai Lathiya 3,800 38.00%
Hasmukhbhai Valjibhai Lathiya 100 1.00%
Mahendra Valjibhai Lathiya 100 1.00%
股东名称[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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