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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19:11:12 股吧网页版
普昂医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昂医疗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致: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昂
(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5年 9 月 2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向发行人下发《关于普昂(杭州)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就《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问题 2.其他问题

(2)关于转出的子公司股权。根据申请及回复文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员工曾任职于杭州吉姆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请发行人:①说明发行人与杭州吉姆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②涉及企业收购、股权转让的,说明定价依据、转让价格、转让对手方及其基本情况、该公司转出前后经营业务、资产结构及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

回复:

(一)发行人与杭州吉姆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

杭州吉姆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吉姆士”)为发行人与韩国
采血笔生产企业 GMMC CO.,Ltd.(以下简称“GMMC”)于 2016 年 11 月共同
投资设立的合营企业,2020 年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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