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5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五、发起人和股东......11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1
七、发行人的业务......11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3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21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22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4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5
十九、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6
第二部分 《问询函》的回复 ...... 27
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27
问题 3.持续经营合规性......27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53
问题 11.其他问题......53
五、其他......90
第三部分 关于境外销售的的专项核查意见......91
致: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昂
(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向发行人下发《关于普昂(杭州)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此外,发行人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2023 年、2024年及 2025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健)对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362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和《普昂(杭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6363 号)(以下简称《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根据《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就《问询函》所涉相关问题、2025 年度 1-6 月或《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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