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关于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的《江苏宇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12月 11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
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2.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 点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小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6,084,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838%。其中: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所持股份数共计 20,228,0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66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5,856,3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176%。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84,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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