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19
证券代码:874565 证券简称:耀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耀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后 1 个月内,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
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公司股票上市后第 2 个月起至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
等因素,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停止条件
在达到上述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已累计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5、继续回购或增持股票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具体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3)各相关主体在单一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能超过上限要求。
股价稳定措施及其实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除非后一顺位义务主体自愿优先于或同时与在先顺位义务主体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否则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且不会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措施的条件为: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会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公司回购股票的实施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审议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董事会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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