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中国杭州市钱江新城新业路 8 号 UDC 时代大厦 A 座 5-8 层 、1 2 层 、2 3 层 www.zhcpa.cn
Floors5-8,12and23,BlockA,UDC Times Building,No.8 Xinye Road,Qianjiang New City,Hangzhou
Tel.0571-88879999 Fax.0571-88879000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中汇会函[2026]0007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5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已收悉。我们作为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赛英电子”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问询函问题回复 宋体(不加粗)
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或相乘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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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申报会计师已对照《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上市规则》等规定,对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梳理,不存在需要补充说明或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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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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