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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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5年9月17日,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7月24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就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本所律师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前述文件合称“已出具文件”)。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11月17日出具的《关于江阴市赛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已出具文件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已出具文件已经披露且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所在已出具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已出具文件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4、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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