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F396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由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贵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出具的《关于
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落实意见函”)收悉。根据
落实意见函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
或“申报会计师”)作为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行人”或“新天力”)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申报会计师,我们对涉及会计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有关
情况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问题的回复中所涉简称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如无特殊说明,以下单位均为万
元,本说明中如若明细项目金额加计之和与合计数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 3.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申报会计师回复】
经申报会计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审慎核实,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勇平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陶书成
中国注册会计师:乔鹏宇
中国 上海 二〇二五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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