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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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
一. 出具本回复的依据
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境内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由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磐明所”)
与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于 2025 年 8 月 5 日合并设立。根据合并前主体磐明
所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
聘请函,本所作为合并后主体,承继磐明所在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函项下的权利和
义务,根据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
法律顾问聘请函,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
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下发了《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
议会议意见的函》(以下简称《落实意见函》)。本所律师就《落实意见函》中涉
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上海精诚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落实上市
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的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回复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并为本所律师了解的事实,出具本回复。
2.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回复之前,已得到发行人的下述承诺和保证,即:发行
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回复所必须的所有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
或复印件及相关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证言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及保证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或误导,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
件。
3. 本回复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
意将本回复随本次发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 除非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词语释义与磐明工字(2024)第 SHE2024058 号
《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磐明法字(2024)第 SHE2024058 号《关
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磐明法字(2025)第 SHE2024058-1 号《关于
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精诚磐明法字(2025)第 SHE2024058-2
号《关于新天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载相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回复如下:
正 文
问题 3: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
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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