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ZI624号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ZI624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沛城科技”)收到贵所于2025年11月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贵所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会计师,我们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后,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的问题 黑体
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3.其他问题
(3)关于收入确认。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发行人对 客供料、向客户采购委托加工服务以及代理交付或采购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确定收入确认方式的详细业务 、财 务处理流程 ,以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能够清晰区分,是 否均存在客观证据支持,相关书面证明和审批留痕情况,是否存在内控缺失,相关内控机制能否保证报告期内收入总额法及净额法核算的准确性。
(4)关于贸易销售。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报告期各期,贸易类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0.59%、5.34%、4.89%及2.99%。请发行人:
结合贸易商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历史合作情况、主要服务客户及重点客户领域、发行人经营策略等,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贸易模式销售规模、占比变化是否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向贸易商销售与向制造商客户销售在定价策略、信用政策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及合理性。2022年对贸易商WEHANInc.销售增长、后续减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5)存货成本结转核算准确性。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发行人存货库龄计算方法及实物管理均遵循先进先出原则,成本结转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请发行人:
①结合原料价格波动、产品生产和发货业务流程及内控管理机制等,分析说明移动加权平均法是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存货价值和生产成本,与公司业务流程是否匹配,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模拟测算不同存货结转方式对发行人存货、成本、利润及毛利率的具体影响。
②说明针对库龄1年以内存货的跌价准备计提情况,结合两类业务的产品销售价格变动,说明相关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进行减值测试,库龄1年以内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请申报会计师核查事项(3)(4)(5),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说明对客户及供应商核查的各项程序的样本范围及选取依据,结合 样本代表性说明核查范围的充分性。
(2)针对函证程序,说明回函不符及未回函的情况,回函不符及未回函 原因,执行的替代核查程序及有效性。
(3)说明对贸易商采取的具体核查方式、过程、范围、结论,形成相关结 论意见的核查证据是否充分,终端销售真实性的核查是否充分。
(4)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2-10的相关要求,对发行人内控机制及执行情况 进行核查,说明在用章管理、项目立项、付款审批、代理销售、研发项目及工时统 计、存货核算及减值计提、股份支付等方面是否存在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 情况,是否对内控制度有效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说明与披露】
一、关于收入确认
说明报告期内各类业务确定收入确认方式的详细业务、财务处理流程, 以总额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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