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2
释义......3
问题 3.生产经营合规性......4
一、主要经营场所的合规性和稳定性......5
二、关于产品质量......12
三、经营资质合规性......18
问题 10.其他问题......24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出资及投资情况......25
二、关于相关主体承诺安排......35
三、发行相关问题......41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4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沛城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颁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本所进行了相应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除另有说明外,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的各项前提、假设、声明和承诺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北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根据北交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招股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所致。
问题 3.生产经营合规性
(1)主要经营场所的合规性和稳定性。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拥有任何自有房产,生产经营场所均来源于租赁。其中,发行人租赁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第三工业区厂房 8 栋第三层”,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请发行人:①说明租赁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用途、是否办理租赁备案、是否存在被拆迁或者要求搬迁的风险、相关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②评估租赁的房屋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说明租赁房屋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及应对措施,并结合发行人拟将电池电源控制系统业务由外协生产转变为自主生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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