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第一轮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I549 号
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第一轮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5]第 ZI549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沛城科
技”)收到贵所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贵所的要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会计师,我们对问询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后,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的问题 黑体
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披露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问题 4.收入确认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电池电源控制系统和元器件应用方案业务,其中元器件应用方案业务向客户提供选型评估、开发设计、测试认证、量产调试等服务,公司为原厂品牌元器件分销商,报告期内该类销售占比分别为54.22%、38.18%、45.34%。(2)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包括总额法确认收入和净额法确认收入。非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发运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并经客户签收确认,取得签收凭证时点作为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收入;寄售模式下,公司将产品发运至客户指定仓库,以客户实际领用产品或对账时点作为控制权发生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1)按下游客户行业或发行人产品具体应用用途、下游客户类型(贸易商、集成商、主机厂)等,说明电池电源控制系统和元器件应用方案的下游客户具体构成及销售情况。(2)结合与客户的合同约定,业务执行的实际流程,说明向客户提供选型评估、开发设计、测试认证、量产调试业务的具体体现,在相关合同中是否存在具体约定,是否向元器件应用方案用户均提供了相关服务,发行人产品选型是否实际为下游贸易客户或终端用户指定,发行人的元器件应用方案业务实质是否为下游客户需求获取和代理采购。(3)说明发行人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对应的具体业务类型、金额及占比情况,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的具体确定依据,是否存在明确的划分标准和证据支持,发行人区分不同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的内控机制,相关内控机制的具体执行情况;结合元器件应用方案的业务实质,说明发行人以总额法确认相关业务收入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准则规定。(4)说明寄售模式下发行人收入确认的依据和证据,发行人如何与客户确认相关产品的领用情况,结合相关客户对寄售产品的管理机制、发行人与客户对账机制及执行情况等,说明寄售模式下相关业务收入确认的准确性。(5)说明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约定中关于产品质保的约定情况,与发行人预计负债的对应关系,并结合历史质保实际执行情况等,说明相关预计负债的确定依据是否充分,与发行人收入结构是否匹配,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6)结合订单签订时间、履约周期、下游行业变化情况等,说明 2024 年四季度发行人销售占比高于前三
季度且高于 2022、2023 年四季度销售占比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集中交货调节利
润等情况。(7)说明境外销售主要客户情况,发行人拓展相关业务的背景及未
来规划,相关产品的定价、毛利率与境内销售相比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境外销售
客户的主要类型,相关产品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
明对收入真实性、准确性采取的具体核查方式、范围、依据及结论。(3)说明
对发行人贸易商客户的穿透核查情况,相关产品是否实现终端销售。(4)对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2 号》(以下简称《适用指引 2 号》)2-13 的要求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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