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53 证券简称:沛城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沛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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