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552 证券简称:原力数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江苏原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议案:
(一)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
(二)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上,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
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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