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50 证券简称:奥立思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以及防止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侵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
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含子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理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公司及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
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及子公司是否存在被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股东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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