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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9:08:23 股吧网页版
奥立思特: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50 证券简称:奥立思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二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亦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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