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50 证券简称:奥立思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程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四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即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知识、技能和素质,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程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并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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