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50 证券简称:奥立思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常州奥立思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主体
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 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在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
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 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应当掌握的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被担保人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三)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
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 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
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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