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5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更加有效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后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中止和终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自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6 个月内,若非因
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
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
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在达到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在达到上述第 2 项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为稳定股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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