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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5:32:14 股吧网页版
艾克姆: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
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不包括《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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