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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