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证券代码:874548 证券简称:艾克姆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宁波艾克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确实不能亲自出席的,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所持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在3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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