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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1 16:49:20 股吧网页版
隆源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4546 证券简称:隆源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经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
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宁波隆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股东资料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 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辞任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九)最近三年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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