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区 16 层
电话:(0551)62641469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 2025 第 03495 号
致: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鸿仕达的委托,委托本所律师王炜律师、胡承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鸿仕达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就鸿仕达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5第01492号)、《律师工作报告》(天律意2025第0149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天律意 2025 第 02377 号)。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向发行人下发了《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就《二轮问询函》所载相关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释义、简称和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鸿仕达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本所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浩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王炜________________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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