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38 证券简称:鸿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
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仅董事会
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职务,由董事会聘任。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作出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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