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38 证券简称:鸿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负责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
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
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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