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38 证券简称:鸿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
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坚持效益优先。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有价证券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含股权投
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不动产、经营性资产等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所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财务部办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九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按照《总经理工
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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