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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7:00:31 股吧网页版
鸿仕达: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38 证券简称:鸿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与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做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考察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审批决策权。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批,且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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