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538 证券简称:鸿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提高股东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公告、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
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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