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证券代码:874538 证券简称:鸿仕达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昆山鸿仕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实施。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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