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74533 证券简称:恒业微晶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
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的成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成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成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成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成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成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成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